马尾区商品条形码如何申请?
作者:福州中汇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3 08:44:43
EAN-13福州条码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左侧空白区:位于条码符号最左侧的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区域,其最小宽度为11个模块宽。
起始符:位于条码符号左侧空白区的右侧,表示信息开始的特殊符号,由3个模块组成。
左侧数据符:位于起始符号右侧,中间分隔符左侧的一组条码字符。表示6位数字信息,由42个模块组成。
中间分隔符:位于左侧数据符的右侧,是平分条码字符的特殊符号,由5个模块组成。
右侧数据符:位于中间分隔符右侧,校验符左侧的一组条码字符。表示5位数字信息的一组条码字符,由35个模块组成。
校验符:位于右侧数据符的右侧,表示校验码的条码字符,由7个模块组成。
终止符:位于条码符号校验符的右侧,表示信息结束的特殊符号,由3个模块组成。
右侧空白区:位于条码符号最右侧的与空的反射率相同的区域,其最小宽度为7个模块宽。为保护右侧空白区的宽度,可在条码符号右下角加符号。
供人识别字符:位于条码符号的下方,与条码相对应的13位数字。供人识别字符优先选用GB/T12508中规定的OCR-B字符集;字符顶部和条码字符底部的最小距离为0.5个模块宽。EAN-13商品条码供人识别字符中的前置码印制在条码符号起始符的左侧。
商品福州条码符号放置通则
选择与应用环境相匹配的条码符号
应根据预计的扫描环境,在商品或物流单元上放置符合储运包装、物流单元等规定的条码符号。在零售商品上应放置EAN-13、UPC-A、EAN-8或UPC-E条码符号;在储运包装商品上可以放置EAN-13、UPC-A、ITF-14或UCC/EAN-128条码符号;在物流单元上应放置UCC/EAN-128条码符号。
避免不同条码标识冲突
在一个商品上不应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表示不同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
确定合适的条码符号数量
通常在一个商品上只放置一个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但是对于沉重的或体积大的零售商品和不规则包装的零售商品,以及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推荐在一个商品上放置两个或更多数目的表示同一个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
位置相对统一及便于扫描
条码符号在各类商品项目上放置的位置应相对统一、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
避免选择的位置
应避免把条码符号放置在:会使条码符号变形和受其它损害的地方;有穿孔、冲切口、开口、装订钉、拉丝拉条、接缝、折叠、折边、交迭、波纹、隆起、褶皱、其它图文和纹理粗糙等地方;转角处或表面曲率过大的地方;会被包装的折边或悬垂物遮盖的地方。
选择适当的条码符号放置方向
在商品包装上条码符号宜横向放置。横向放置时,条码符号的供人识别字符应为从左至右阅读。在印刷方向不能保证印刷质量和商品包装表面曲率及面积不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条码符号纵向放置。纵向放置时,条码符号供人识别字符的方向宜与条码符号周围的其它图文相协调。
如特殊情况需将条码符号放置于商品包装曲面上,应根据表面曲度做具体调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福州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福州条码技术引入到各行各业,条码追溯技术給商品和货物的溯源带来了一次新的革新,条码管理能够为企业提供更方便更系统的解决方案,从而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企业信息化管理已然成为时代发展的潮流,而条码技术的引进正好促进了它发展的步伐。
条码技术已经进入各行各业,条码打印机能够为企业提供完善的条码管理解决方案,从而为企业信息化管理提供创新技术支持,条形码已经能够为企业信息化管理带来智能化应用。
条码技术将创新编码与自动识别融为一体,为每一件产品提供了身份证,无论是在商品零售、医疗保健业还是在电子商务、物流货物盘点等领域都有着积极重要的影响。
以前,条形码还没有普及到生产线,每个产品型号信息都需要人工记录和盘查,工作强度大,工作难度高,并且都很容易出错,工作量很复杂,也不能实时记录反应产品在生产线上的流动情况。
条码技术引进之后,订单号、零件和产品数量等信息都采用条形码的形式打印在包装上面,这样就可以很方便的获取产品订单在某条生产线上的生产工艺及所需的物料和零件。
产品在生产线上完成后,由生产线质检员检验合格后扫入产品条码、生产线条码号,并按工序顺序扫入工人的条码(可一次确定后不变)。对于不合格的产品送维修,由维修确定故障的原因(工序位置)。
条形码在商品货物流通中的主要作用:
实施记录产品货物流通情况,条码扫描器扫描省却了大量人力记录数据,数据采集器采集数据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产品(订单)的生产过程能在计算机上显现出来,找到生产中的瓶颈;快速统计和查询生产数据,为生产调度、排单等提供依据。
对于检验中不合格产品,能记录下是工人人为的问题或者是零件的问题,提供实用的分析报告。
条形码具有成本低和数据准确度高等特点,将商品货物信息以条形码的形式打印在包装袋上面,然后可以通过条码扫描器扫描信息,并录入计算机系统,由于条形码唯一性特征,所以相当于每件物品都配有一个身份证,这样在货物盘查的过程中和货物溯源的过程中就简单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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